辽宁省物价局
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 [2009]68号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为防止被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文件继续收费、或变换名目继续收费,经研究,对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文件,以及下发时间较早、内容基本过时,或收费主体已发生变化和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收费标准文件,予以废止,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废止以下收费标准文件
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3号)
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07号)
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函复》(辽价函字〔1994〕14号)
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7号)
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9号)
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分和式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0号)
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1号)
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2号)
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劳动鉴定收费标准和适用范围的通知》(辽价发〔1991〕130号)
1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2号)
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普通传真电报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1995〕70号)
1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5〕50号)
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字〔1995〕29号)
1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孕产妇保健册〉、〈儿童保健手册〉收取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
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婚前医学检查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1996〕8号)
1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145号)
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物资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5号)
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字〔1995〕72号)
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37号)
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多信道超短波无线电通信网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6号)
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7〕127号)
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实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75号)
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测绘工作证、测绘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147号)
2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64号)
2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烟草行业职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2000〕64号)
2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69号)
2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7号)
2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村“四荒”土地使用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68号)
2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民检察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0号)
3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9号)
3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1992〕46号)
3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7号)
3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肉灌制品、调味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74号)
3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才教育交流中心专业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37号)
3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电力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4号)
3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东电系统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辽价发〔1994〕90号)
3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49号)
3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
3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酒类特殊商品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7〕12号)
4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151号)
二、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明确文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上述文件中转发的国家文件,涉及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废止 收费 文件 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8日印发
打字:唐波 校对:任志金


